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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发病身亡,法院判决: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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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发病身亡,法院判决:工伤

下班后用微信处理工作时发病身亡,法院判决:工伤

整理 | 于轩

出品 | 程序人生(ID:coder_life)

随着企业微信、钉钉等沟通协作工具的出现,打工人生活与工作之间的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很多老板都希望员工能够随时待命,即使半夜12点也最好能秒回信息。

但随着工作入侵生活,打工人在维护劳动权益也面临着诸多问题,譬如:下班后还在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吗?在家处理工作出现伤亡是否能认定上工伤?

近日,一则#男子下班用微信工作发病认定工伤#的话题冲上热搜,此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工伤认定的一起旧案再次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

下班后在家线上工作时倒地身亡

据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日前报道,石某生前是广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2020年7月13日19时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然倒地,120到场急救约20分钟后死亡。

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下班回家后,其通过微信与同事、客户洽谈工作,其最后与同事“大宇”的聊天时间是19时22分;当晚19时55分,石某宇所在微信群的其他同事仍在继续回复工作内容。

2020年10月19日,石某的配偶田某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12月25日,人社部门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石某宇的死亡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田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驳回诉求,二审改判视同工伤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石某于家中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属于工作岗位,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石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经常下班后用微信回复工作信息。且结合田某同事的陈述,其与石某负责的工厂晚上都在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遇到问题都会相互联系,多年来一直如此。由此可见,石某回家后继续线上处理工作是常态。

具体到本案中,事发当晚石某最后推送信息的时间是19时22分,与其倒地时间19时40分,存在时间差,但考虑到突发疾病的发病到死亡有一个持续的过程,且19时22分后石某再未使用微信发出任何信息,故可以认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

法院认为,职工下班后因工作需要继续占用个人时间处理工作事项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即视同工伤的情形: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据此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撤销社保局作出的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三、责令社保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田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对此,深圳工会发文表示:“现代信息技术的进步改变了传统的劳动形态和工作模式。微信等具备实时发送文字、语音、图片、视频功能的通讯工具低成本、高效率,职工可以随时随地在线处理工作,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线下坐班、处理工作的时空限制。因此,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也应当立足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作出公平公正、兼顾劳动者权益的解释。”

网友:二审判决具有标杆意义

互联网的发展和居家办公形式的出现,让打工人的工作时间和场所变得边界模糊,难免会引发一系列关于劳动者权益的问题。

所以,案件经办法官指出,劳动者及其家属在日常工作中要有证据意识,建议保留居家办公期间的各种邮件、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一旦引起纠纷,某一项细微但关键的证据可能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二审法院在工伤认定时并没有简单地照搬法条,而是结合实际情况做出了兼顾法理和情理的合理判决。所以,不少网友认为该判决结果具有标杆意义:

“所以,据理一定要力争”

“审判也与时俱进,判得太有意义了”

“这是在家加班工伤了,很合理”

“合情合理,审判满分”

最后,你对该案件有什么看法?你在下班后还会继续回复工作消息吗?

参考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UDOVqmG9aeXlkJLkFklg5w

https://mp.weixin.qq.com/s/NyjYsTBY3Gk1toDZzOTF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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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微信网页开发之使用微信JS-SDK调用微信扫一扫功能

.NET微信网页开发之使用微信JS-SDK调用微信扫一扫功能

前言:

  之前有个项目需要调用微信扫描二维码的功能,通过调用微信扫码二维码功能,然后去获取到系统中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正好微信JS-SDK提供了调用微信扫一扫的功能接口,下面让我们来看看是如何实现的吧。

第一步、微信JS-SDK的使用步骤,配置信息的生成获取讲解:

  关于JS-SDK的使用步骤和timestamp(时间戳),nonceStr(随机串),signature(签名),access_token(接口调用凭据)生成获取的详细说明在这里:https://www.cnblogs.com/Can-daydayup/p/11124092.html

第二步、调用微信扫一扫,获取到二维码中的内容:

<input id="scanbutton" type="button" onclick="scan()"value="扫描二维码">


<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注入权限验证配置
wx.config({
    debug: true, // 开启调试模式,调用的所有api的返回值会在客户端alert出来,若要查看传入的参数,可以在pc端打开,参数信息会通过log打出,仅在pc端时才会打印。
    appId: '''', // 必填,公众号的唯一标识
    timestamp: , // 必填,生成签名的时间戳
    nonceStr: '''', // 必填,生成签名的随机串
    signature: '''',// 必填,签名
    jsApiList: [''scanQRCode''] // 必填,调用微信扫一扫接口
});


//调用微信扫一扫接口
function scan() {
//首先判断是否使用微信内,因为微信JS-SDK只有在微信环境下才有用
var environmental= window.navigator.userAgent.toLowerCase();
 if (environmental.match(/MicroMessenger/i) == ''micromessenger'') {
wx.ready(function() {
 //获取本地跳转地址
wx.scanQRCode({
needResult: 1,// 默认为0,扫描结果由微信处理,1则直接返回扫描结果,
desc: ''scanQRCode desc'',// 可以指定扫二维码还是一维码,默认二者都有
success: function(res) {
//alert(JSON.stringify(res));
 $("#Code").val(res.resultStr);
}
});
});
}
else 
{
 alert("请在微信中登录!");
}
}
</script>

 

2012-2-28 生活从下班后开始……

2012-2-28 生活从下班后开始……

    昨天,下班比平时早了一点,也就提前了二十几分钟……

    在复旦大学公交站没有等多一会,59路公交车就到了,可能比较早吧!车上人并不是很多,并不拥挤……

    二十分钟的车程,到站了,下车后仍旧去了“章氏”吃饭,依然要的是:一份鸡粥、一份回锅肉盖饭……

    回到住的地方,今天家里没有人,前一段阿路每天这个时候都在家里,他可能今年过了年来了以后辞去了以前的那份工作,这一段时间正在找工作,已经找了有一段时间了,今天这个时候不在家,估计工作已经找到了,上班去了。

    打开电脑,看了下时间:18:18……

    和丫头聊了一会天……

    和东莞的几个朋友一起玩了会WOW,LM的小法师已经到75了……

    和李文涛一起看了一部电影《生死狙击》,老片子了,映像中这是我第三次看这部电影了……

    十点中就躺到床上了,和丫头在QQ上聊了一会,十一点半就睡觉了……

 

GPL 转闭源?法院判决:一日 GPL 终生 GPL

GPL 转闭源?法院判决:一日 GPL 终生 GPL

去年,一起关于 GPL 版权纠纷案的裁判文书公示,引起了开源界的广泛关注。该判例出自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明确了 GPLV3 协议的法律效力,其被告因使用 GPL 相关软件但未向公众无偿开放源代码,而被判赔偿 50 万元。有关详情可查看:《首例!违反 GPL 协议致侵权,被判赔偿 50 万元

无独有偶。另一起类似案件发生在广州,这次案件的原告依旧是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盒公司),案由依旧是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而被告变为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冠准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奥斯坦科技有限公司和祥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友公司等),且被告又被判罚了 50 万元。

该案件可谓十分精彩:

2019 年 3 月 4 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立案,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公开开庭审理。罗盒公司起诉玩友公司等侵害罗盒公司的 VirtualApp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索赔 1500 万元经济损失。

罗盒公司给出的理由是:

罗盒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取得“罗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虚拟引擎系统[简称:VirtualApp]V1.0” 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依法享有 “罗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虚拟引擎系统 [简称:VirtualApp]V1.0” 著作权的全部权利。为便于 VirtualApp 的推广和许可,罗盒公司在国际知名的软件托管平台 GitHub 上公开了 VirtualApp 的源代码,并声明任何人如需将 VirtualApp 用于商业用途,需向罗盒公司购买商业授权。罗盒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软件为 GitHub 上 VirtualApp 的 2017 年 12 月 30 日版本。

简单来说,原告认为 VirtualApp 是他们“私有的”知识产权,虽然我们以前在 GitHub 上是开源的,但现在不是了,商用要交钱。

被告玩友公司辩称:

首先,罗盒公司不是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根本无权诉讼。

罗盒公司诉称拥有著作权并提供对比鉴定的计算机软件代码,系托管在GitHub上的开源项目 VirtualApp的VirtualApp-master 版本源代码。该开源项目参与编写源代码程序的人数多达 32 位,项目人 aslody 仅为著作权人之一。

其次,VirtualApp 原项目是在 GPL 许可证之下,罗盒公司分叉出来再闭源,所谓“私有”本就存疑。

VirtualApp 项目为适用 GNU 宽松型通用公共授权许可协议第三版(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以下简称 LGPLV3 协议)的开源项目,后修改为 GNU 通用公共授权许可协议第 3 版(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以下简称 GPLV3 协议),VirtualXposed 即为 GitHub 上的开发者“tiann”等人,延续适用 GPLV3 协议(2016 年 9 月 10 日添加),同期在 VirtualApp 开源项目和 epic 开源项目的基础上发布的新免费开源项目。

被诉侵权软件的沙盒分身基础框架代码是在 VirtualXposed 开源项目 Xposed 分支2018年1月10日适用 GPLV3 协议开源免费发布的 VirtualXposed-ff32bb8ed7ad10022620c1fb56cfedc6b2e1b355 开源版本基础上自主研发而成。

VirtualApp 项目人 aslody (罗盒公司申请专利的项目管理者)罔顾社区其他开发者的贡献及相应著作权权利,将开源项目据为私有并进行大肆敛财,违背开源社区的基本准则。

论 VirtualApp 项目代码还是 VirtualXposed 项目代码,均无任何质量担保,且仅可实现沙盒分身基础功能。

法院认为:

1、罗盒公司是否为涉案 VirtualApp 软件的著作权人,且有资格起诉?答案:是。

本院对此认为,首先,罗盒公司的股东罗迪作为项目管理人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将 VirtualApp 初始版本源代码(首次提交 507 个文件,共 31097 行)上传至 GitHub 官网开源发布,这是罗盒公司主张权利的基础,也是整个涉案软件的核心基础。贡献者提交的代码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升级优化,贡献者提交的代码能否并入涉案软件主分支由项目管理人决定,项目管理人提交的代码量占整个涉案软件代码量的绝大部分,因此其他贡献者提交的代码并未对涉案软件著作权产生实质影响。

其次,判断是否为合作作品应考虑以下因素:作者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主观上有共同进行作品创作的合意、客观上有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合作作者贡献了独创性的表达。涉案软件源代码的提交者包括项目管理者和贡献者,而贡献者提交代码的流程是先由贡献者发起拉取申请,经项目管理者同意后才会并入主分支中,显然双方存在共同创作的合意,这也符合软件源代码开源的本意,即通过互联网媒介,集合全球开发者的智慧,尽可能使软件最佳化,从而促进知识的传播。实际上,涉案软件的提交者亦包括管理者和众多贡献者。

但是,玩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贡献者提交的代码是否属于有独创性表达的创作,仅根据贡献者提交的代码行数无法判断其是否有独创性。因此,就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涉案软件属合作作品。

再次,涉案 VirtualApp 适用了LGPLV3 协议或 GPL V3 协议,那么其他贡献者在申请将其代码合并入主分支时默认同意适用 LGPL V3 协议或 GPL V3 协议,即同意将其代码开源贡献给项目管理者和其他用户在授权许可协议范围内自由使用。

开源软件项目的贡献者往往人数众多,互不相识且散布于全球各地,只要项目保持开源则贡献者数量会持续动态地增加。即使涉案软件属合作作品,就在案证据难以查清所有权利人的基本情况下,若开源项目要求必须经过所有贡献者的授权才能提起诉讼,那么将导致开源软件维权无从提起。因此,本院认定,罗盒公司作为提交了绝大部分代码量的项目管理者提起本案诉讼亦无需经过其他贡献者的授权,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

2、罗盒公司是否有权在 GPL V3 协议中加入商业使用限制保留?答案:没有。

本案中,罗盒公司确认其主张的涉案软件 2019 年 12 月 30 日版本与撤回 GPLV3 协议即 2019 年 10 月 29 日前的版本差别不大,因此本院认定罗盒公司主张权利的版本仍属于适用 GPLV3 协议的开源软件。

罗盒公司无权加入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罗盒公司的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对于用户使用其源代码的目的进行了限制,从而也限制了用户范围,即只有非商业用途的用户才可以使用其源代码,这显然与 GPLV3 协议的“著佐权”特性矛盾。

3、被告侵权了吗?答案:侵权了,但被侵权的是 GPLV3。

即使被诉侵权软件中的被诉部分源代码来源于 VirtualXposed 开源项目 Xposed 分支 2018 年 1 月 10 日版本,但 VirtualApp 项目从 2016 年 6 月起至 2017 年 12 月的每次提交更新均有同步到 VirtualXposed 的 exposed 分支中,且 VirtualXposed 保留了 GPLV3 协议,因此本院认定,被诉侵权软件仍应适用 GPLV3 协议。

关于这个案例更多详情,大家可以戳这里详细了解,里面还有更多重点。


从开源角度看,这次案件不但再次明确了 GPL 的法律效力,而且还提出了一个“华点”:GPL 许可证之下的开源项目,可以分叉出来闭源吗?对此,《大教堂与集市》的中文译者卫剑钒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首先,开源项目私有化,要征求所有作者同意。

这涉及的关键问题是:罗盒能不能把多人共同创作的 VirtualApp 闭源为自己的商业版?我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不可以的。(虽然可能确实有超过90% 的代码都是 asLody 完成的)

如果罗盒是 VA 的唯一作者,私有化没问题,当然可以。(参见我对“风灵案”的解读文章)但罗盒并非 VA 的唯一作者,如果要私有化,就要征得所有作者同意,而且还要把商业版收益分给所有作者。

这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说得很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在VA按照GPL开源期间,有 30 多位贡献者,这些贡献者,每人都拥有部分版权(著作权)。由于罗盒与贡献者并没有签单独的协议(GitHub 上没有,也未在历次官司中出示),按照 GitHub 用户协议,贡献者们仅仅是将代码按照 GPL 授权给罗迪(罗盒)使用,而没有将著作权送出。

其次,用了 GPL,就永远是 GPL,不能加额外限制,GPL 衍生程序不能闭源。

众所周知,GPL本身就是一种授权,授予用户对开源软件的免费使用,现在罗盒又说要使用者购买授权,这不矛盾了吗?按哪个算?其实GPL在第7条里面明确说了:“如果你接收到的程序或其部分,声称受本协议约束,却补充了这种进一步的限制条款,你可以去掉它们。”

 GPL 是不允许衍生程序闭源的,VA 的商业版也必须按照 GPL 继续开源。

详情可查看卫 Sir 的文章《再看中国法院是怎么对待 GPL 的》,卫 Sir 还在文章中阐述了GPL 并不限制商用、GPL 的强传染性等观点。


另外,企查查显示,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及的司法案件共 6 起,其均是原告,且都是针对 VirtualApp 的侵权案件。另外两个被告分别为:北京链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厦门量子堆栈科技有限公司。

其中,针对北京链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已结案,被告被判赔偿 10 万元经济损失。而针对厦门量子堆栈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件,因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所等信息不具体明确,属被告不明确,被驳回。

Neo4j 开源转闭源企业版被分支,法院判决:分支使用“100%开源”是虚假宣传

Neo4j 开源转闭源企业版被分支,法院判决:分支使用“100%开源”是虚假宣传

近日,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下级法院的一项裁决:凡是声称其软件是“开源”的却并未获得开源许可证的公司,都是虚假宣传。

该裁决的起因,源自 2018 年- 2019 年 Neo4j (开源高性能 NoSQL 图形数据库)及其瑞典子公司与 Graph Foundation、PureThink 和 iGov 公司的商标、版权侵权案。

正如初审法院所描述的那样:Neo4j,Inc.在经历了多次软件发布和许可选择,最终以法院所称的“the Sweden Software License”告终,因为许可方是原告的瑞典子公司。

据悉,该“the Sweden Software License”只是 Affero 通用公共许可证与“公共条款”的限制的结合。

本案的被告方通过 fork ,将该软件重新改名为“开放原生图形数据库”(OpenNativeGraphDatabase,ONgDB),并开始将其版本发布为仅经授权的AGPLv3,并将 ONgDB 宣传为“免费开源”、“100% 免费开源”和“100% 开源”。

ONgDB 是 Neo4j EE 的分支,Neo4j EE 于 2018 年 5 月放弃了 GNU Affero 通用公共许可证(AGPL),并采用了一个新的许可证,该许可证包含 AGPLv3 以及公共条款许可证中规定的其他限制。

新的 Neo4j EE 许可证禁止软件的非付费用户转售代码或提供其他支持服务,因此并不是开源规范里定义的“开源”。

而 Graph Foundation、PureThink 和 iGov 将 ONgDB 作为 Neo4j 的“免费开源”版本,并以此来赢得更多首选开源许可证的客户,这极大影响了 Neo4j 在行业内的竞争力。

因此,在 2018 年和 2019 年,Neo4j 及其瑞典子公司就商标和版权侵权等问题向以上公司及其负责人提出了法律索赔。

对于“使用公共条款导致许可证不免费”这一点,双方并未有异议,也并未有人指控 Neo4j 声称其在 AGPLv3+Commons 条款下的软件是开源的。但是,法院认为,辩护人删除 Commons 条款是不恰当的,因此辩护人在宣传中声称其 ONgDB 软件是开源的,这是虚假宣传。

初审法院认为,将 Commons 条款下的软件定性为“自由开源”是错误的。这种“欺骗”也很严重:“因为被告将 ONgDB 歪曲为根据 APGLv3 许可的 Neo4j EE 的免费版本,所以毫无疑问,这种差异(免费与付费)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客户的购买决策。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关于客户可以获得 Neo4j EE 的“免费开源替代品”的陈述严重有误。

2021 年 2 月,Graph Foundation 对此发表了一篇博客文章,表示该组织“已停止了对 ONgDB 3.4、3.5 和 3.6 版本的支持”,并发布了 ONGDB 1.0 取代 AGPLv3 许可的 Neo4j EE 版本 3.4.0.rc02。

在 Graph Foundation 解决了与 Neo4j 数据库业务的商标和版权后,开始重新考虑开发和分发其开源原生图表数据库(ONgDB)。Graph Foundation 同意将不再将 ONgDB 的特定版本 —— Neo4j 企业版分支称为 NeN4J EE 的“100% 免费和开源版本”。

2021 年 5 月,审理针对 PureThink 和 iGov 诉讼的法官批准了 Neo4j 的部分即决判决动议,并禁止被告侵犯该公司的 Neo4j 商标,同时禁止被告宣传 ONgDB “为 Neo4j 企业版的免费开源替代品”。

今年,有被告不服判决上诉后,才有了开篇“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下级法院”的那项裁决,即该公司“关于 ONgDB 是‘免费开源’版 Neo4j EE 的声明是虚假的”。

对此次判决,法院只确认了大家已知的一点:“开源”是根据特定类型的许可证获得许可的软件的术语,但“许可证是否是 OSI 批准的许可证”才是用户采用该软件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如果被告方只允许将其软件授权为 AGPLv3,其“100%开源”的说法都不会涉及虚假宣传。但由于加入非自由共享条款产生了不同的许可证,因此该软件不能被定性为“开源”,这种情况下再宣传其为“免费开源”的话,那就是非法虚假的宣传广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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